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国防教育工作的意见》(中发[2011]8 号)以及国家教育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开展学生军训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军训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要求,适应我国人才培养战略目标和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需要,为培养高素质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保卫者服务。
第三条 学生军训是以国防教育为主线,通过军事教学,使学生掌握基本军事理论与军事技能,增强大学生的国防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磨练意志品质,激发战胜困难的信心和勇气,培养艰苦奋斗、吃苦耐劳的作风,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提高综合素质。
第四条 普通高等学校具有中国大陆户籍的学生应当依法接受学校统一安排的军事训练;具有香港、澳门、台湾户籍的学生,本人自愿参加军事训练的,经学校批准后可以参加。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国防教育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工作处(人民武装部)、党政办公室、宣传统战部、教务处、财务处、后勤基建处、保卫处、团委、各二级学院等单位领导组成,其职责是领导和指导全校的国防教育工作。
第六条 国防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人民武装部),是学校国防教育工作的常设机构,其职责是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指导学生开展国防教育活动,负责军事理论课教学和军事技能训练工作的具体事宜。
第七条 军事技能训练期间成立军训团。军训团成员由学校、承训部队组成:团长、营长、连长由承训部队担任,政委、副政委、教导员、指导员由学校教师担任。军训团根据需要编成若干个学生连。军训团职责是贯彻执行上级领导关于学生军训的工作方针、原则,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认真做好检查考核、评比奖惩、宣传报道、后勤保障等工作,按照军训计划完成军训任务。
第三章 军训内容、时间、学分
第八条 学生军训(含军事理论教学和军事技能训练)列入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学计划, 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教学。
第四章 考核评估和总结表彰
第九条 学生军训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必修课,严格考勤考核制度,成绩归入学生档案。
第十条 军事技能训练结束时,各军训连在个人小结的基础上,根据军事技能训练成绩和表现,对照军训优秀学员评比条件,评选“军训标兵”。
第十一条 军事技能训练中,军训团根据各项军事技能训练活动评比条件,评出单项活动的内务优胜宿舍、先进连;军事技能训练结束时,军训团依据总评成绩,评选军训先进集体。
第十二条 评选出的先进个人和集体在军训结训典礼上进行表彰并颁发证书。
第五章 军事技能训练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着装
(一)军事技能训练期间必须按规定着装。训练时统一着军服、穿胶鞋并佩带徽章;课外活动时间按军训团规定着装。
(二) 在军训团规定的换洗时间内可着便服;在室外不准穿高跟鞋和拖鞋;不准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角、歪戴帽。
(三)着军装时,不准戴耳环、项链、戒指、领(胸)饰;不准描眉、涂口红、染指甲;除工作需要和患眼疾外,不准戴有色眼镜;不准佩戴非统一指定的徽章、标志。
第十四条 礼节、军容
(一)军训团各级领导为参训学生的直接首长。进见、遇见首长时应敬礼。在听到首长呼唤自己名字时,应立即答“到”;在领受首长命令或指示后,应回答“是”。进入首长室内前,要喊“报告”或敲门。
(二)参加集会,当场上奏起国歌、军歌和升国旗时,列队人员应当自行立正,行注目礼;未列队人员戴军帽时行举手礼,未戴军帽时行注目礼。
(三)参加集会时必须按规定时间整队顺序入场,按指定位置就座,遵守会场秩序,不得迟到早退,不得喧哗嬉闹;散会时,待领导嘉宾走后再依次退场。
(四)参训人员必须举止端正,精神振作,姿态良好。严禁吸烟。平时不准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准边走路边吃东西,不准搭肩挽背。
第十五条 军训场管理
(一)参训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军训场;参训人员的亲朋好友在军训期间不得到军训场探望;与军训无关的人员及车辆不得进入军训场区。
(二)搞好军训场内环境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果皮纸屑及废弃物。
(三)严格遵守公共场所的各项规则,做到有秩序,守纪律;讲文明,有礼貌;不起哄, 不鼓倒掌。
(四)训练期间禁止携带和使用手机、mp3 等通讯、娱乐工具。
第十六条 请、销假制度
(一)军事技能训练期间,原则上参训学生不得请假,有特殊情况需请假者,应逐级请示,按规定权限批假;请假未获准者不得离开军训场。
(二)学生请假准予后,必须持请假批准条,由所在连队领导交待注意事项, 明确归队时间。
(三)请假人员必须按规定时间归队,因特殊情况需请假者,必须提前得到军训团领导的批准。
(五)请假人员归队后要及时销假,并将外出情况向领导汇报。
第十七条 安全管理
(一)严格执行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一切行动听指挥,做到雷厉风行,令行禁止。
(二)提高对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军训团教官、教师要充分重视军训期间的安全工作,组织实施军训科目以及外出活动时,要制定安全工作方案,明确安全责任,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三)要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学生注意安全、防止事故的自觉性。
(四)严格按照操作规程组织实施训练和集体活动。
(五)在每次使用车辆时,要制定详细输送计划、行进路线、带车人等;往返乘车或乘车出行时,要按顺序上、下车,不要拥挤,上车前要以连为单位整队,清点人数,上车后须再次清点入数,并逐级上报。乘车途中,严禁在车内游戏、打闹,严禁将身体任何部位探出车外,严禁向车外投掷物品,严禁私自下车。
(六)严禁持枪械对人,严禁私自使用军械。
(七)加强医疗保健和卫生防病工作,注意搞好室内、外卫生,病员要及时请医生诊治。医务人员要做好防暑降温、饮食卫生和清洁卫生的检查和管理工作。在军训期间,学生禁止喝生水,严禁购买和食用当地商贩所售的食品(如冷饮、瓜果、肉制品、罐头等),防止传染性疾病的发生、流行。
(八)要爱护所有公共设施,要有专人保管(负责),对个人的贵重物品和钱要保管好,防止发生丢失现象。
(九)发生事故要立即处理,并及时上报。对事故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内务管理规定
(一)被子的放置
成豆腐块状,四折叠放,蚊帐放于被子的下层,被子、蚊帐的开口朝墙,杯子放在靠后一侧床头的概略中央,枕头放在靠门一侧床头的中央。
(二)毛巾的放置
叠成两折,由长至短、开口一致、间隔约10公分挂于铁丝上。公寓楼的毛巾按以上要求挂在阳台的铁丝上。
(三)鞋袜的放置
每人允许在床下摆放两双鞋子,上下铺分放两边, 从床脚往中间摆放,鞋尖朝里,鞋后跟与床脚紧靠,鞋内可放袜子。
(四)箱子等大件物品的放置
放在壁柜里面或上方,确实放不下可放在床与床之间的空挡处,可叠放。
(五)桌子、凳子的放置
根据宿舍情况,学生宿舍桌子靠床沿摆放或尽量靠墙摆放,凳子放在桌子下面。
(六)脸盆、水桶、扫把的放置
脸盆、水桶可盛水,有盖子应盖上,水桶提手方向一致,脸盆在前、水桶在后成两列摆放在洗澡间对面。扫把摆放在洗澡间对面。
(七)水壶的放置
根据宿舍布局进行分两路摆放,提手、把手方向要一致。
(八)卫生
房间应保持清洁,不得有杂物;地面、桌面、柜面、窗面、通风口不得有明显灰尘等物;为识别方便,门口及床架可贴上学生的名字;墙面可贴白纸;房间内钉子、铁丝、图钉不做要求。
(九)饭盆、口缸、牙刷、牙膏、肥皂盒、刷子、衣架、洗发水的放置
以上物品根据宿舍布局情况按从左至右、从高到低、从大到小合理摆放,排列。衣架放在壁柜右侧上格或阳台铁丝上。
(十)凡违反以上规定每件次扣2分(每间房满分为100分)
第十九条 减训、免训和缓训
(一)因病不能正常参加军训的学生,必须持校医院的诊断证明,经所在学院的主管领导认定同意,报学生工作处(人民武装部)审核批准后,方可减免相应军训科目。
(二)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本年度军训的学生,必须持校医院的诊断证明,经所在学院的主管领导认定同意,报学生工作处(人民武装部)审核批准后,方可缓训。
(三)免训或缓训的学生在本年度学生军训期间,应根据学校的要求和安排,接受教育和管理。
第二十条 重训和补训
(一)有严重违纪行为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请假和旷课累计超过军训时间 1/3 的和军训成绩不合格的学生要重训。
(二)申请缓训并获得批准者要补训。
(三)需重训和补训的学生原则上需参加下一年度的学生军训。
第六章 考核、评比
第二十一条 考核办法
(一)考核的目的和要求。考核是军训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其目的是为了促进学生加强训练,巩固所学知识,检查军训效果,总结经验,提高训练质量。军事技能训练作为学生的一门重要必修课,记2学分,纳入学校教学计划,要严格训练、严格要求、成绩要载入本人档案。
(二)考核科目。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的要求,同时结合我校实际,集中训练阶段要进行“军事训练”及“日常管理”考核,其中军事训练包含“队列训练”等内容,日常管理包含“内务卫生”、“作风养成”等科目的考核,二个课目的总分,按训练时数各按50%评出军事技能训练总成绩。
(三)考核方式。对室外训练的科目,采取实际操作与日常训练出勤各占50%综合评分。日常作风养成按日常量化管理办法,每周对个人内务卫生、作风纪律进行两次考查,综合评定。
(四)考核的组织领导。队列考核主要进行单兵徒手动作考核,由学生工作处(人民武装部)组织,以连为单位实施。
(五)为了使考试和日常管理结合起来,各二级学院从开训动员起要对学生进行每日考勤和每周一次对内务、作风纪律的检查、考核、记载。
第二十二条 各项评比条件和办法
(一)先进集体,按平时训练情况综合评定。
(二)先进连队,按会操成绩和平时训练情况综合评定。
(三)内务优胜宿舍,按定期检查和平时抽查的成绩综合评定。
(四)军训标兵。对在军训过程中,思想品德好、训练成绩好、内务卫生好、作风纪律好的优秀学生,采用推荐的方法评出嘉奖人员,每排因人数不同而推荐1—3名,连队审定后报军训团批准。
(五)奖励办法:奖励办法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实施。军训团颁布嘉奖令,先进集体、先进连队、内务优胜宿舍分别颁发奖牌,军训标兵发给荣誉证书。
第七章 军训违纪处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生军训期间,凡违反军训纪律者,比照《琼台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处理)实施细则》,从重处理。根据情节轻重、悔改表现等,分别给予下列五种行政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二十四条 无故或未经批准不按时参加训练的学生按旷课处理(每天按 10 学时计):
(一)旷课累积达 5 学时者,给予全连通报批评;
(二)旷课累积达 10 学时者,给予全团通报批评;
(三)旷课累积达11-23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四)旷课累积达 24-35 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五)旷课累积达 36-47 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六)旷课累积达48-59 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旷课累积达60学时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
第二十五条 学生军训期间,凡违反《琼台师范学院学生军训管理规定》者,由军训团做出处理。以下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下处分:
(一)违反着装规定,经劝阻无效者;
(二)违反礼节、军容规定,经劝阻无效者;
(三)违反军事场地管理规定者;
(四)违反请假、销假制度规定者;
(五)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者;
(六)违反内务管理规定者;
(六)违反免训或者缓训规定者。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军训期间的其它违纪行为,军训团根据《琼台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处理)实施细则》报请学校做出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人民武装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