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公开、公平、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依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海南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琼教规〔2020〕7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注册的在校生。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有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在有效期内)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病故军人子女、享受国家优抚抚恤的一至六级伤残军人子女、困难职工家庭子女、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不需要经本办法认定,只需提供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交给二级学院,由二级学院核实、复印,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存档后,即可纳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班级、年级、二级学院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强化责任意识,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班级辅导员(班主任)、学院资助工作负责人为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实行问责机制。
(一)学校成立以分管校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处、财务处、后勤基建处等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认定工作,对学生的贫困情况和受资助情况进行记录,并实行动态管理。
(三)二级学院成立以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为组长,学工主任或分管学生资助工作辅导员为副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民主评议、审核本院的认定工作。
(四)班级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学生代表(申请人回避)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民主评议工作。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认定评议小组方可开展认定评议工作。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遵循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班级、年级民主评议,学院和学校审核认定的规范程序。
第六条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分为一般困难和特殊困难两个等级。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认定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
1.经县级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2.学生本人是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3.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
4.经县级及以上总工会认定的困难职工家庭子女。
5.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6.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病故军人子女、享受国家优抚抚恤的一至六级伤残军人子女。
7.学生本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有长期患重病,且医疗费用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家庭经济负担的。
8.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等)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二)对于不符合“特殊困难”等级条件的学生,可综合下列因素开展“一般困难”等级认定:
1.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2.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自然灾害、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3.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4.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5.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主要指赡养老人、抚养子女、教育支出、医疗支出等)、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限制条件
(一)缺乏诚信,提供虚假证明,虚报家庭收入及日常消费,以弄虚作假等方式获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
(二)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酒吧等娱乐场所消费。
(三)存在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
第八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学院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将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共同完成认定工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具体程序为:
1.提前告知
各学院以适当方式向全体学生(含新生)告知学校开展学生家庭困难认定工作的相关要求。
2.本人申请
申请认定资格的学生(监护人)应如实填写《海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1),并于每学年9月份开学第一周交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处。学生本人不提交或不按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按时间要求提交《海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的,各学院可以不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3.民主评议
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海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和本办法有关条例进行评议、认定,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评议小组填写推荐意见,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评议小组成员要注意保护申请学生的隐私,民主评议不得采取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的方式;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不需要经过评议环节,直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4.二级审核
各学院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5.公示
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榜上应公开学院联系方式及学生工作处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工作处提请复议,学生工作处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将做出调整。
6.认定决定并建档
公示结束后一周内,各二级学院将《海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海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附件2)报学生工作处审批,学生工作处对各学院确定的困难生名单进行审核,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7.经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工作处形成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认定结果,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与各学院共同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8.学生工作处将不定期对取得资助资格的学生进行调研和回访。
第九条 在每学年春季学期放暑假之前,各二级学院向在校学生发放《海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海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每学年秋季学期的9-10月进行。
第十一条 各学院要根据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查询结果,并对照民政、扶贫、退役军人、工会、残联部门提供的信息进行排查,对本学院未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病故军人子女、享受国家优抚抚恤的一至六级伤残军人子女、困难职工家庭子女、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等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进行政策宣传、引导,对于拒绝提供或自愿放弃资助的,要查明原因,由学生或监护人作书面说明并签字,留存备查。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复查认定小组,每学年定期对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小组成员由教师、毕业学生、外界人员构成。学校复查认定小组成员须签订学生信息保密条约。
第十三条 学校每年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个别访谈、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且保留学生家庭环境图像资料。实地走访核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每年应不少于正式学籍学生总数的1%。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学生的资助资格且收回资助资金。
第十四条 各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信息只允许在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中使用,任何人不得违规使用,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第十六条 校内所有关于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工作一律以本办法为准,所有家庭经济困难生资助工作以此为基础。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琼台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建档工作暂行办法》(琼台〔2009〕16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