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科〔2019〕19号),《海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琼财教〔2007〕1287号)等文件,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出资设立。
第二章 奖励对象、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评选年度为我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6、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参评学年度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不低于本专业本年级困难学生人数20%(注:根据二级学院实际可适当放宽),学业成绩平均分80分(含80分)以上(注:如学校分配名额不能用满,可根据二级学院实际情况降1-2分,书面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批准后执行)。
7、参评学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8、参评学年所修课程(不含公选课)无重修或补考科目。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由省财政厅、教育厅确定并下达。学校根据当年省厅下达名额,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数,按一定比例分配各二级学院指标。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八条 评审时间和程序
1、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评审时间以国家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通知为准;
2、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限额内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开展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身上。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问题,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3、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对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工作进行广泛地宣传和布置,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专业班级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4、各班成立班级资助工作评议小组,由班主任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负责评审的民主评议工作。根据该学年本二级学院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和建档情况及申请学生在校期间表现,参照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进行民主评议和推荐,上报所在二级学院;
5、各二级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评审小组,以分管学生工作的二级学院领导为组长、负责学生资助工作辅导员为副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担任成员,负责评审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根据申请条件及结合本二级学院该学年关于困难学生的资格认定和建档情况、学年综合测评、学业成绩等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在符合条件的学生中进行择优推荐,确定初评名单,并在二级学院范围内公示,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二级学院评审工作组提出质疑。评审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二级学院评审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做出调整。
经初审公示无异议后,二级学院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初审名单表》(附件1)、《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附件2)等材料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6、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二级学院上报的初选学生名单进行审核,组织评审,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校长办公会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厅。
第四章 发放与管理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取消资助资格:
1、有酗酒、赌博等不良行为者;
2、擅自在外租房居住或经常出入酒吧等娱乐场所消费者;
3、恶意欠学费者;
4、缺乏诚信,提供虚假证明,虚报家庭收入及日常消费,以弄虚作假等方式获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者;
5、其他应当取消获奖资格的情形。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行为,将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