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科〔2019〕19号),以及《海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琼财教〔2007〕1285号),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资助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学校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分配给我校国家助学金名额的基础上,特别困难档名额按各二级学院当学年认定的特别困难学生人数等额分配,一般困难档名额原则上根据各二级学院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等情况,按比例分配。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分为2档。第1档资助对象为特别困难档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800元;第2档资助对象为一般困难档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800元。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一般困难和特别困难两档。具体详见《琼台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记录;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七)一般困难档学生学年所修课程(不含公选课)补考或重修科目不超过2门。(注:各二级学院可根据本学院实际情况适当放宽,但须经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评审小组讨论通过,书面报学生工作处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优先评选条件
特别困难档学生优先考虑。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1、不能参加国家助学金的评选;2、已获得国家助学金资格的学生应当取消资格并停发助学金)
1、有酗酒、赌博等不良行为者;
2、擅自在外租房居住或经常出入酒吧等娱乐场所消费者;
3、恶意欠学费者;
4、缺乏诚信,提供虚假证明,虚报家庭收入及日常消费,以弄虚作假等方式获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者;
5、因各种原因已办理休学、退学者;
6、参评学年受到学校严重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者;
7、存在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者。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一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宣传、评审、公示、报送、表彰等工作。
第十三条 评定原则与程序
1、每年9月30日前,由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向所在专业班级提出申请,并递交《琼台师范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1)。
2、各班成立资助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由班主任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根据该学年本二级学院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和建档情况及申请学生在校期间表现,参照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进行民主评议,提出推荐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上报所在二级学院。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3、各二级学院成立资助工作评审小组,以分管学生工作的二级学院领导为组长、负责学生资助工作辅导员为副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担任成员,负责评审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确定初选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并在二级学院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二级学院评审工作小组提出质疑。评审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二级学院评审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做出调整。
4、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二级学院上报的初选学生名单进行审核,确定资助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报校长办公会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章 发放与管理
第十四条 待资金拨付后,由学校财务处分两次(秋季学期和春季学期)打入学生银行卡中。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六条 受资助的同学应积极参加公益性活动或义务劳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