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我校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自信的精神,增强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留学生另行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领导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勤工助学工作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面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七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并制订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第八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工作职责如下:
(一)制定、修改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二)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三)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发布岗位信息,组织勤工助学招募、选聘工作;
(四)协调、监督、考核各用人单位勤工助学工作;
(五)组织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六)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收集、发布校外勤工助学信息。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负责本学院勤工助学学生的推荐工作及勤工助学活动的开展。
第十条 校内用人单位负责勤工助学学生的日常考勤、管理、安全等工作,并将出勤情况、工作表现等及时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反馈。
第三章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十一条 校内勤工助学设岗原则:以工时定岗位。
(一)按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x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十二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类型: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公共服务等为主;
(四)学校各部门应大幅度减少雇用临时工,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第十三条 校内单位勤工助学的固定岗位,由各用人单位在每学年春季学期初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报。临时岗位可随时申报。
第十四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推荐适合人选。
第四章 经费来源、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五条 学校按有关规定设立学生勤工助学专项经费,由学校财务处实行专户、专项管理,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学生工作委员会的监督下负责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六条 勤工助学经费的构成与来源: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学校划拨经费;
(二)接受社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赠;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经费的用途
(一)支付给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劳动报酬和必要的管理费用等。
(二)表彰奖励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优秀学生。
第十八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海口市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具体酬金标准根据岗位性质、工作内容和工作量等,由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和用工单位确定。
第十九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酬金标准根据岗位性质、工作内容和工作量等,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教育部的最新规定或参照海口市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人民币。
第二十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原则上不低于校内勤工助学酬金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校外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支付。
第二十一条 校内勤工助学的劳动报酬,经用人单位考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后发放到学生的个人银行账户。
第五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有权拒绝用人单位提出的规定外要求;
(二)有权拒绝参加影响学习和健康的活动;
(三)有权获得劳动报酬;
(四)请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调解决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
(二)履行与用人单位达成的协议,原则上,固定岗位一经录用,须服务满两个学期;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人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五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如岀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