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德育大纲》、《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内容
综合考评是对学生的思想道德、学业成绩和实践技能等三个方面的考核,累计得出一个学生素质的综合指标,体现 出一个学生的综合素质情况。
综合考评三大项均以百分计,在单项考评基础上按3:5:2比例累计出综合考评成绩。即学生学年综合考评成绩=思想道德综合分×30%+学业成绩平均分×50%+实践技能测评综合分×20%(注:思想道德综合分、实践技能测评综合分超过100分,按照100分进行计算)。
(一)思想道德综合分
思想道德综合分由基本分、奖励分和扣分累计构成。
1、思想道德基本分占单项分的80%(即80分),由以下五小项构成,若学生没有违纪违规行为,起始分计80分。
(1)政治思想: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关心国家大事,自觉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不参加非法组织,不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及张贴大小报等活动,认真上好政治课和思想教育课;
(2)道德品质: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识大体、顾大局、关心集体和他人。加强自我修养,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助人为乐,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与坏人坏事做斗争;
(3)行为规范:自觉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国家宪法和各项法律、规定、反对无政府主义。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物、节约水电、言行文明、礼貌待人;
(4)工作态度: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和公益劳动,注意做好个人内务、讲究卫生,为搞好集体的事情出谋出力,按时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5)专业思想: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和教师职业,专业思想牢固,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好学,进取心强,无厌学、旷课等现象。
2、思想道德奖励分,占单项综合分的20%(即20分)
(1)中国共产党党员或预备党员;(3分)
(2)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0.5分),通过党课学习考核(1分),同时符合的只取最高分;
(3)提交入党申请书;(0.5分)
(4)形势与政策课程学年内任一次考核优秀;(2分)
(5)能够按时完成各种值日劳动,每次加0.5分,当学年封顶3分;
(6)被评为院系、校、省、国家级优秀党、团员、优秀团学干部者分别加4、6、8、10分;获校级表彰的其它先进个人每项加6分;
(7)荣获院系、校、省、国家级先进集体奖的,其所有成员分别每人每次加2、4、6、8分(包括先进党支部、团支部、先进班集体等);
(8)道德素质较高受到表彰者,如见义勇为、助人为乐、拾金不昧等,按院系、校、省、国家级分别加3、5、9、11分;
(9)被评为院系、校级文明宿舍的宿舍所有成员每人每次分别加2、3分,宿舍长每次分别加3、5分;
(10)校、院系、班级学生组织学生干部(不区分职务),任期满一年,分别加5、4、3分;代理班主任参照班干部加分。兼任多个职务,只取最高分。
(11)在学校正式注册的学生社团第一负责人和各部部长、副部长任期满一年(以相关证明为准),加3分;
(12)校广播站成员(不区分职务),任期满一年,加3分;
(13)参加义务献血者每次加5分;
(14)退出现役的在校生,每学年加10分。
(15)参加院系、校、省、国家级文艺演出活动、知识竞赛、征文活动等的每次分别加1、2、3、4分。
(16)积极参加院系、校、省、国家级志愿服务活动,且能提供相关部门给予的志愿者服务证明者,分别加1、2、6、10、分,县(区)和地(市)参照院系和校级加分。其中有重复参加志愿活动但是参加活动总计时间已累计超过40小时者给予加8分。
(17)参加院系、校、省、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等各类比赛的每次分别加1、2、3、4分。
注:以上各项若同一荣誉奖有重复的,按最高项一次计奖,不得累计。品德行为表现突出,学校有关部门建议对有事迹的学生奖分的,由二级学院酌情加1-5分。
3、思想道德扣分
(1)凡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院系通报批评者,每次扣4分;受学校通报批评者每次扣6分;受警告处分者一次扣8分;受严重警告处分者一次扣12分;受记过处分者一次扣20分;受留校察看处分者一次扣40分;
(2)凡政治学习、组织生活、公益劳动或规定全体参加的集体活动,无故不参加者每次扣2分;升旗缺勤者每次扣1分;
(3)在宿舍达标评比中,凡被评为不合格宿舍的,每次舍长扣3分,舍员扣2分;
(4)凡违反纪律或不称职的学生干部,除按照规定处分外,取消其享受的干部奖励分;
(5)凡在教室、实验室、实训室等公共教学区域吸烟、吃早餐、零食、穿拖鞋、背心、吊带衣、超短裙等过薄、过露服装或其他不文明行为者每次扣2分;
(6)没有履行书面请假手续,未在规定的时间返校报到者,可由院系酌情扣2-5分。
(7)每旷课一节扣1分,迟到、早退每次扣0.5分;
(8)考试无故旷考者每次扣8分。
注:凡学校有关部门建议对违反校纪校规和不良行为的学生扣分的,可由院系酌情减1-5分。
(二)学业成绩平均分
学业成绩平均分包括一学年所有必修课程和专业选修课程的平均成绩。师范生的教育类选修和兼教选修课程各二级学院可结合本学院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三)实践技能测评综合分
1、实践技能测评分由基础分(60%)、奖励分(40%)和扣分累计构成。
实践技能测评基础分,符合以下条件的,得60分。
(1)积极参加各种实践技能训练(如:普通话、三笔一画等等);
(2)认真上好体育课、无旷课、迟到现象,积极参加体育合格测验;
(3)能长期坚持体育锻炼,在训练中有吃苦耐劳精神;
(4)积极参加集体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或积极协助做好各项活动的组织后勤工作。
2、实践技能奖励分:
(1)教育见习、实习考试(核)成绩达到90分加2分;
(2)学生参加各种社会、政府承认的职业技能培训或职业资格考试,获得职业资格或技能资格证者加4分;
(3)参加院系、校、省、国家级文艺演出活动、知识竞赛、征文活动等,获院系比赛一、二、三等奖的参加者,加3、2、1分;获校级比赛一、二、三等奖的参加者另加5、4、3分;获省级比赛一、二、三等奖的参加者另加7、6、5分;获国家级比赛一、二、三等奖的参加者另加10、8、6分;有重复者按最高项加分;
(4)积极参加校运动队、文工团训练者等校级重大活动排练者及为学校做出特殊贡献者分别加3分;
(5)参加院系、校级运动会比赛者,每人每项加2分;获前三名者每人每项分别加5、4、3分,获四至六名者加2分;破校级记录者,每人每项加6分;重复者按最高项加分;
(6)参加省、市运动会的运动员每次加2分,获前三名者每人每项另加8、6、4分,获四至六名者另加2分;破省、市运动会记录者,每人每项加8分;有重复者按最高项加分;
(7)本学年通过三笔字、简笔画考试者每项加1分;
(8)凡在校级、省级、国家级刊物上公开发表文章,每篇分别奖2、4、6分,同一论文被重复刊用者按最高项加分;
(9)参加院系、校、省、国家级的科技活动、技能竞赛、学习类竞赛等的每次分别加1、2、3、4分。获院系比赛一、二、三等奖的参加者,另加3、2、1分;获校级比赛一、二、三等奖的参加者另加5、4、3分;获省级比赛一、二、三等奖的参加者另加7、6、5分;获国家级比赛一、二、三等奖节目的参加者另加10、8、6分;有重复者按最高项加分;
(10)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并提交调查报告或论文,每篇加1分,被评为校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5、4、3分,获省级奖的分别加7、6、5分,获全国性奖的分别加10、8、6分;有重复者按最高项加分;
(11)参加正规机构组织的非商业性线上知识竞赛等活动,酌情加1-2分;
(12) 参加院系、校、省、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等各类比赛,获院系级比赛一、二、三等奖的参加者,加3、2、1分;获校级比赛一、二、三等奖的参加者加5、4、3分;获省级比赛一、二、三等奖的参加者加7、6、5分;获国家级比赛一、二、三等奖的参加者加10、8、6分;有重复者按最高项加分;
(13)凡当年通过国家英语四、六级考试,分别加6、8分;通过英语等级A、B级考试的分别加4、2分;同时通过按最高项计算;通过其他外语考试参照英语执行。
(14)凡当年通过国家计算机考试一、二级者,分别加5、7分;同时通过按最高项计算;
3、实践技能扣分法:
(1)凡院系、校要求参加的文体活动,无故不参加者,每次扣2分;
(2)体育锻炼未能达标者扣5分,无故不参加达标测验者扣10分(批准免修体育者除外);
(3)无故不参加教育见习、教育实习者除按日常考勤扣分外,再扣8分;
二、综合素质测评的机构、操作程序和具体要求
(一)机构和职责
1、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由学生处统一领导和部署,各二级学院负责组织实施。
2、各二级学院成立院系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由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担任组长。二级学院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职责是:
(1)结合本院实际制定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
(2)指导各班级成立综合素质测评小组并开展测评工作;
(3)裁决综合素质测评纠纷,做好测评过程中的思想教育工作;
(4)审核上报综合素质测评结果。
3、各班级成立综合素质测评小组,由班主任担任组长。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主要职责是:
(1)根据学院安排,布置本班的综合素质测评工作;
(2)收集综合素质测评所需的各类材料,做好数据的测算工作;
(3)审核本班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各项奖励分、扣分;
(4)审定上报综合素质测评结果;
(5)做好综合素质测评中的思想教育工作及其它工作。
(二)操作程序
1、个人总结。每名学生必须按照综合素质测评三个方面的内容,认真写出一学年的书面总结,并向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提供奖励分的原始依据及证明材料;
2、班级测评小组和班主任评议。根据综合素质测评的内容构成、指标体系和成绩计算方法,结合平时考核和学生个人总结,班级测评小组和班主任对全班学生进行评议打分,测算出每名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总分和智育素质测评分,排出全班名次;
3、公示测评结果。班级测评小组经过核算后,将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含思想道德素质测评、学业成绩测评、实践技能测评三个单项分数和测评总分以及全班名次)向全班学生公示,征求学生反馈意见。学生自公示之日起三日以内,对测评结果如有疑问,向本班测评小组提出。班级测评小组进行复查后,确有错漏者,予以更正,并在第一次公示期结束后进行二次公示或三次公示;
4、上报审批与备案。班级公示综合素质测评结果无异议后,班级测评小组将测评结果报二级学院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进行审核,由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上报学生处审批和存档备案。
(三)具体要求与注意事项
1.在执行本条例的前提下,各二级学院要结合本院实际及专业特点制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必须经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报学生处批准备案;
2.综合素质测评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各二级学院要建立、健全各项考核管理制度,使测评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3.班级测评小组要准确无误地做好各项数据的测算工作,对奖励分、扣分项目的依据,要仔细核实。学生测评结果、各项目奖励分、扣分原因要向学生公布,接受学生监督。上报的测评结果要求学生本人核对并签字;
4.参评学年有缓考科目的学生,在学生处正式发布启动综合素质测评通知当天,未取得有效成绩的科目,以0分计;
5.转专业的学生,在转入的新专业所在学院参加综合素质考评;
6.毕业生综合素质考评及学业成绩测评总成绩由各学年测评成绩平均合成;
7.综合素质测评结果作为学生评优评奖和推荐就业的依据,并记入学生档案;
8.综合素质考评每学年进行一次,适用的对象为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中职阶段学生可参照执行。
三、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