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向学校提出申辩和相关诉求的行为。
第三条 处理学生申诉,可采用调解、书面审查、听证处理三种方式。
第四条 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生(五年一贯制前三年的中职生参照执行)。
第二章 申诉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任主任,学生工作部门负责人任副主任,成员由党政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工作处、校团委、保卫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人员组成。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申诉的受理工作,处理日常事务。
第七条 下列人员应当回避:
(一)处理或处分决定作出部门的相关人员;
(二)是申诉人近亲属或与申诉事件有其他直接利害关系的。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对申诉事项进行复查,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三)对需要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建议相关部门予以撤销或变更,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九条 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学生申诉,先行核查申诉事件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对一般申诉做好调解、沟通工作。对调解、沟通无效的及时提请申诉委员会,通过其他方式处理。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十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学生本人权益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一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及相关部门做出的处理决定书(复印件)。申诉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学号、姓名、性别、班级、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四)申诉人签名。
第十二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接到申诉书后,对申诉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同时以书面方式告知申诉人:
(一)予以受理;
(二)对申诉材料不齐备者,限期3日内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诉;
(三)不予受理,并告知不受理理由。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5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15日内产生对申诉的复查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长15日。
第十四条 申诉的受理机关在决定受理申诉后,根据案件的性质和问题的大小,决定是用调解方式、书面审查方式,还是听证处理方式受理。
第十五条 采用调解或书面审查方式处理申诉的,受理机关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若启动听证方式处理申诉的,应按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申诉委员会会议应有2/3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决定事项,应有出席委员的2/3同意方能通过。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不能委托代理人。
第十七条 申诉委员会委员中如有与申诉事务直接关联的或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学生的申诉进行甄别,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如下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做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决定或建议。对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直接做出决定;对变更开除学籍处分的,提出建议,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受理申诉的机关要将申诉复查决定书及时递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请人班级送达;在校内布告栏公告;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或通知其家长。
违纪学生如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可在接到复查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相关决定。
第二十一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二条 在未做出申诉复查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机关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五章 关于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二十三条 经过调解或书面审查还不能解决的学生申诉案件必须启动听证处理程序。
第二十四条 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担任。
第二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的处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二十七条 听证可以采用公开和不公开的方式。涉及学生隐私和学生申请不公开或有其它特殊情况的申诉案件,申诉人的资料应予以保密和可以不公开审理。
第二十八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的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九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三十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做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项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做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三十一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制作完整的听证笔录,由申诉人及参加听证的相关部门的人员签名或盖章,备案留存。
第三十二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提交申诉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 因学生申请召开听证会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将听证时间、地点告知申诉学生后,该学生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视为撤回听证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学生同一事件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三十五条 对于本校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申诉处理,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原《琼台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琼台〔2009〕1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