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学院: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和建档工作,使资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确保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2017〕21号)、《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海南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琼教规〔2020〕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我校全日制在校的本、专科生。
二、建档条件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特殊困难学生和一般困难学生情形。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建档为特殊困难学生:
1.经县级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2.学生本人是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3.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
4.经县级及以上总工会认定的困难职工家庭子女。
5.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6.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病故军人子女、享受国家优抚抚恤的一至六级伤残军人子女。
7.学生本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有长期患重病,且医疗费用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家庭经济负担的。
8.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等)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二)对于不符合“特殊困难”等级条件的学生,可综合下列因素开展“一般困难”等级认定:
1.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2.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自然灾害、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3.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4.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5.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主要指赡养老人、抚养子女、教育支出、医疗支出等)、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三、认定比例。
根据我校实际情况,2020—2021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建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学院本科、大专阶段学生总数的30%。
四、认定工作程序
(一)广泛宣传。各学院进行宣传,通过班会等形式让学生了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条件、范围及工作程序。
(二)本人申请。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向所在班级评议小组提交《海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1)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三)班级民主评议。各班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学生代表(申请人回避)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学生代表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认定评议小组开始开展认定评议工作。班主任为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的主要责任人。
(四)各学院评审。各学院成立以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为组长,学工办主任或分管学生资助工作辅导员为副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全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各学院认定工作组依据学生提供的申请、证明材料以及班级评议小组评议结果,结合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及日常表现等情况,确定初审合格的学生名单及档次,并在全学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并建立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五)学校审定。学生工作处汇总各学院所报贫困生名单和《海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作为我校2020—2021学年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依据。
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限制条件。
(一)缺乏诚信,提供虚假证明,虚报家庭收入及日常消费,以弄虚作假等方式获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
(二)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酒吧等娱乐场所消费。
(三)存在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
六、材料上报时间及要求
各学院务必于9月25日前将《海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1)、《海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附件2)和《琼台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会议记录》(附件3)(都要求纸质版),装订好之后(装订要求:1.认定申请表以班级为单位,按与汇总表一致的先后顺序装订;2.特殊困难学生的佐证材料在右上角标明学生在汇总表上的顺序,并按此顺序,以学院为单位装订;3.认定会议记录按汇总表上班级出现的先后顺序以学院为单位造册),报送学生工作处综合科114房王老师处。另《海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附件2)请再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到280176104@qq.com)。
七、注意事项。
(一)评议小组成员要注意保护申请学生的隐私,民主评议不得采取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的方式;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一经确认身份,不需要经过评议环节,直接认定为特殊困难。
(二)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认定是做好资助工作的前提条件,未经学校认定的学生不能享受学校的各项资助政策。各学院要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及工作程序组织认定,确保认定工作有序进行,确保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都能得到合理的认定,建立完整、准确、动态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准确掌握每一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实际困难情况,为制定本学年学生资助方案做好基础性工作。
(三)各学院在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建档以后,应及时建立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个别访谈、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严肃处理直至纪律处分。
(四)为了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各学院要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并组织学生认真进行评定,使真正困难的学生得到资助,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举报电话:65735005、65900873;举报邮箱:qtsz65900873@163.com)
学生工作处
2020年9月15日